被告段某与案外人李某、杨某共同拥有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龙泉街某嘉洲的一套临街商用房,2017年1月1日,巴中市巴州区某嘉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某嘉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商业物业服务费1.30元/平方米/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业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物业费用按年交纳,业主应在每年度第一个月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交纳物业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以其所在的临街商用房作为案涉小区的组成部分,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1382.2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包括了小区住房业主,亦包括了商业业主两个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等内容主要涵盖小区共有部分,物业服务的对象除了小区业主外,还涉及对整个小区内外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全部物业服务,而被告所在的临街商用房作为案涉小区的组成部分,其以未接受或无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人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及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的义务。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其主张的物业费应酌情调减百分之二十,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双方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与秩序。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相互理解,互谅互让,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尽快恢复小区的安宁与和谐。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影响业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法院据实调减物业费用,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实际,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业主依约交纳物业费用,共建美好和谐社区。